?2021年河南專升本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
摘要:專升本考試越來越近了,考生們準備好迎接專升本考試了嗎?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河南專升本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一起來看看吧。
考點1:概述
(一) 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力,對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考點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
(一)抽象行政行為【單選、名詞】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一類是行政立法行為,另一類是制定規范文件的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單選、名詞】
1.概念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2)確定力
已生效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
(3)執行力
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考點3:行政處罰概念與基本原則
(一)概念【名詞、簡答】
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具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以懲戒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 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
考點4: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種類【單選、填空】
1.警告(聲譽罰)
適用于情節輕微或者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警告屬于要式行政行為,必須作出書面決定,不能僅僅口頭教育和批評。
2.罰款(財產罰)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
適用于那些為謀取非法收入而嚴重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責令停產停業(行為罰)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資格罰)。
(1)吊銷許可證、執照,是行政機關永久性地取消違法行為人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處罰形式。
(2)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行政機關中止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待其改正以后或者經過一定期限后,再發還許可證或執照。
6.行政拘留(自由罰)
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形式,但只適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適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可以作為處罰對象;不適用于精神病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5日以下,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最長為20日。
行政拘留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單選】
1.法律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考點5:行政處罰的管轄與適用
(一)管轄【單選】
1級別管轄
行政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地域管轄
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有權行政機關管轄。(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
3.指定管轄
行政機關就管轄事項發生爭議,應當報請它們的共同上一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適用【單選】
1.一事不再罰款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裁量情節
(1)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從輕: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就輕或就低予以處罰,但不能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
減輕: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給予處罰。
①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④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2)不予處罰情節
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②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追罰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考點6: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
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情形設置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程序權利簡單,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決定給予處罰。
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罰款的收繳【單選】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銀行是我國專門收繳罰款的機構;銀行在收受罰款后,應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2.當場收繳罰款
(1)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一般情形:
①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②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罰款決定: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①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③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考點7:治安管理處罰
(一)概述【名詞】
公安機關給予實施治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制裁。
(二)治安處罰的種類【單選】
1.警告:申誡罰
2.罰款:財產罰
3.行政拘留:自由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資格罰
5.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三)治安處罰的適用【單選】
1.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予處罰
(1)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3)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4)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3.減輕或不予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4.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后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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