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制度的規定,再次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規定的材料。具體材料要求見正文。
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考取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經向注冊機構申請注冊并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再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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