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2003年11月03日發布了《關于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人[2003]298號,里面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辦法做出了明確規定,我們一起來看具體內容。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人[2003]298號
2003年11月03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關于改革和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藥監人[2003]97號)要求,我局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0年8月印發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管理細則
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授予細則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和原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執業藥師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費者為中心,開展藥學服務;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
第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對象是針對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并分為必修、選修和自修三類。
第四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的義務和權利。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每年須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并完成規定的學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鼓勵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藥學教育資源的作用,為執業藥師提供更多的選擇范圍和便利條件。
執業藥師施教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應遵循有效、經濟、方便的原則,圍繞提高執業藥師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適應藥學服務的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實施繼續教育,倡導開展網絡教育。
執業藥師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繼續教育內容、形式和地點。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審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和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推薦培訓教材;
(三)負責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人員和師資的業務培訓,組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國際和國內學術研究與交流;
(四)指導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統一規劃、統籌管理;
(二)制定本轄區施教機構資格認定管理細則,負責施教機構的資質認定,并將認定的施教機構名單報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指導和檢查本轄區施教機構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并負責對培訓質量進行評估;
(四)確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遴選確認單位,并監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內容學分登記管理辦法;
(六)及時報送本轄區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組織實施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技術業務工作。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
(二)組織專家按大綱要求評估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根據需要編寫有關培訓教材;
(三)遴選、確認和公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年度必修內容和面向全國的選修內容;
(四)利用有效、經濟、方便的遠程教育手段組織實施部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
(五)承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報送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第十條 凡是從事藥學教育五年以上,按照有關規定能授予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高等院校,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具備規定的施教機構基本條件的,可以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培訓。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執業藥師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注重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針對性,適應執業藥師提供高質量藥學服務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必修內容是按照《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的要求,執業藥師必須進行更新、補充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 選修內容是按照《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的要求,執業藥師可以根據需要有選擇地進行更新、補充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十四條 自修內容是按照《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的要求,執業藥師根據需要在必修、選修內容之外自行選定的與執業活動相關的繼續教育內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如參加研討會、學術會,閱讀專業期刊,培訓,學歷教育,講學,自學,研究性工作計劃、報告或總結,調研或考察報告等。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據實際靈活多樣,可采取網絡教育、遠程教育、短期培訓、學術會議、函授、刊授、廣播、視像媒體技術、業余學習等多種形式。
第十六條 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的申請、遴選、確認及管理見附件1。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每年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獲取的學分不得少于15學分,注冊期3年內累計不得少于45學分。其中必修和選修內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學分,自修內容學習可累計獲取學分。學分授予細則見附件2。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繼續教育內容、分類、形式、學分、考核結果、日期、施教機構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由執業藥師本人保存。
第十九條 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的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機構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確認與登記蓋章。
第二十條 采取網絡教育、遠程教育形式實施必修、選修內容,并經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機構出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見附表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憑此證明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進行學分登記,并將登記過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收回。
第二十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內容學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事門或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確認,并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進行學分登記。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參加必修內容、選修內容及自修內容獲取的學分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進行登記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是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的常用證件。注冊機構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為依據,考查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施教機構收取學習費用必須合理,應減輕執業藥師的經濟負擔,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即取消施教機構資格。
第二十五條 執業單位應為執業藥師提供學習經費、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從本人工作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報銷。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管理細則
第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應以需要更新、補充的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方面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學習內容。應根據執業藥師的執業范圍、執業類別和工作崗位,注重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針對性。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內容由中國執業藥師協會負責遴選、確認和公布。
第三條 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由各施教機構自行申請,由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遴選、確認和公布,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條 面向本轄區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的遴選、確認和公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單位承擔,公布的選修內容只可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
第五條 符合第十條的單位可以申請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須填寫《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報送中國執業藥師協會。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單位遴選、確認和公布的面向本轄區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應報送本轄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備案。
第七條 中國執業藥師協會每年11月底以前接受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的申請,組織專家進行遴選、確認,于次年一季度內或3月底以前公布。同時對未被確認的選修內容以書面形式回復。
第八條 經遴選、確認和公布的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應明確列出編號、名稱、施教機構、負責人、培訓方式、核準學分等,供各地執業藥師選擇。
第九條 經遴選、確認和公布的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自公布之日起2年內實施有效,超過2年未實施的,選修內容自動失效。若需再次實施,則應重新申請確認和公布。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須對施教機構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虛填學分,亂發學分證明,亂收費,不能保證繼續教育質量的,有權對施教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施教機構應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將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的實施情況報送本轄區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中經遴選、確認和公布的面向全國的選修內容的施教機構應同時將實施情況報送中國執業藥師協會。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授予細則
第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系指經以下學習活動獲取核準確認的學分:
(一)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學習;
(二)一個月以上的脫產專業學習、專業學位課程學習;
(三)參加學術會議、專題報告會、出國考察、發表論文、培訓、講學、出版論著,研究性工作計劃、總結和報告,調研或考察報告、閱讀專業期刊等;
(四)獲得科研成果獎勵或專利等;
(五)執業藥師資格標準制定、考試命題、繼續教育內容遴選評審;
(六)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條 學分授予程序為:
(一)取得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學分,由施教機構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確認與登記蓋章。
(二)第一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學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事門或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負責確認與登記蓋章。申請第一條第二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當年學習考核成績證明;申請第一條第三款的人員,須提交論文原件及相關證明;申請第一條第四款的人員,須提交成果或專利證書復印件及單位關于本人參與工作的證明;申請第一條第五款的人員,須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和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的證明;申請第一條第六款學分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組織業務學習的證明。
第三條 學分核定主要根據培訓內容與學時,學分計算方法一般為參加者按每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者按每1小時授予1學分。第一條第二款學分計算方法一般為參加者按每8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者按每1小時授予1學分。其他學分計算參考附表2。
附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申請表
附表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內容學分授予表
| 項目性質 | 級別范圍 | 學分核算 | 備注 |
| 在學術會議 上宣讀論文 | 國際性 | 8-6 | 論文的第一作者記限,依次類推到第三作者 |
| 全國性 | 6-4 | ||
| 行政區級 | 5-3 | ||
| 省級 | 4-2 | ||
| 在學術會議上提交 書面論文或摘要 | 國際性 | 6-4 | 論文的第一作者記限,依次類推到第三作者 |
| 全國性 | 5-3 | ||
| 行政區級 | 4-2 | ||
| 省級 | 3-1 | ||
| 僅列題目 | 1 | ||
| 在學術刊物上發 表論文、綜述 | 國外刊物 | 10-8 | 論文的第一作者記限,依次類推到第三作者 |
| 國際標準刊號(ISSN)或統一刊號(CN)的刊物 | 8-6 | ||
| 省級刊物 | 6-4 | ||
| 地級以下 | 4-2 | ||
| 內部刊物 | 2-1 | ||
| 著作 | 1000字 | 1 | 較高記45學分 |
| 發表專業譯文 | 1500字 | 1 | 較高記45學分 |
| 出國考察報告 | 3500字 | 1 | 較高記15學分 |
| 出版繼續教育項目 課程的錄像教材 和幻燈片 | 講授實錄者 | 1/10分鐘 | 以成品放映時間核算,每個項目較高記25學分。 |
| 講授與編輯者 | 2/10分鐘 | ||
| 課程編導者 | 1/10分鐘 | ||
| 制作幻燈片者 | 1/分鐘 | ||
| 自然科學獎、 科學技術進步獎、 發明獎、星火獎 | 一等獎 | 20-16 | 一項成果同時獲多項獎的記較高學分。 以第一獲獎者記學分上限,依次類推到第三獲獎者。 |
| 二等獎 | 15-11 | ||
| 三等獎 | 11-7 | ||
| 省、部級獎 | 一等獎 | 12-8 | |
| 二等獎 | 10-6 | ||
| 三等獎 | 8-4 | ||
| 地、市級獎 | 6-4 | ||
| 專刊 | 發明 | 12 | |
| 實用新型 | 9 | ||
| 外觀設計 | 6 | ||
| 外出進修或讀學位課程 | 當年較高記25學分 | ||
| 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 0.5/次 | 當年較高記10學分 | |
| 培訓、研究性工作計劃、報告、總結 | 當年較高記10學分 | ||
| 閱讀專業期刊及答題 | 全國性 | 0.5-0.1/題 | 當年較高記5學分 |
| 省級 | 0.3-0.1/題 | 當年較高記3學分 | |
| 閱讀專業期刊及寫出學習總結3500字 | 1學分 | 當年較高記2學分 | |
| 執業藥師資格標準制定、考試命題、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遴選評審 | 當年較高記15學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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