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備考中,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是很重要的,希賽網證券從業資格頻道為您提煉出了各章節重要知識點,希望能幫助考生高效備考順利備考。本次分享的是《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三節“合伙企業法 ”重點知識點。
本次分享的是希賽網證券從業資格頻道為您提煉整理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三節“合伙企業法 ”系列知識點。
知識點11、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知識點12、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知識點13、合伙企業財產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知識點14、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合伙人轉讓其有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讓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知識點15、合伙企業財產的處分★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點16、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
(1)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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